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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新形势下县级人大工作要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作者:信州区人大网   日期:2017-07-28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基础,而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更是基础中的基础,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最前沿。如何推动县级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是亟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做好新形势下县级人大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发挥人大职能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的,宪法和法律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履职是一致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党的观念,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领会党委关于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和意图,及时就一些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使党委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领导人员,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及时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人大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要正确处理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要服务服从于党的中心工作。既要服从同级党委统一安排,做好本行政区的中心工作;又要从人大自身特点出发,做好本职工作。要始终紧扣发展主题,调整工作思路,明确监督重点,抓住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认真履行职责。要加强法治建设,促进法律法规落实,加快依法治区进程,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觉性、主动性,为经济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使人大工作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相适应。
   三要正确处理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有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群众行使职权。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始终牢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在推进发展中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讯号,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人大各项工作更加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有更坚实的群众基础,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四要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我国的国家机构是一个有机整体,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既是法律关系,又是政治关系。从法律关系上讲,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政治关系上讲,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总体目标是一致的。这种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统一,要求人大一方面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切实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另一方面要把监督与支持结合起来。监督不是相互掣肘,更不是唱“对台戏”。既依法行使职权,又充分尊重“一府两院”的法律地位,做到到位不越位、解难不作难、参与不干预、支持不代替,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努力营造人大与“一府两院”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团结奋进的和谐局面。
   五要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开拓创新的关系。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也是县级人大工作永葆生机与活力的源泉。人大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要求我们必须依法按程序办事,工作必须规范。但是,也不能墨守成规,停滞不前。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要把依法行使职权和不断开拓创新结合起来,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开拓创新,使人大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肖丹 徐文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