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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查”与“审议”的区别

作者:区人大农工委   日期:2020-02-24   

  “审查”与“审议”是人大常见的几个专用术语,在人大日常工作中使用频率较多,应用范围较广,且容易发生混用。那么,到底什么是“审查,”什么是“审议,”它们之间有无联系、有何不同?适用的范围和效果是什么,如何正确使用?准确地认识、理解和把握好这些问题,对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效、规范地开展工作,行使好法定职权意义十分重要。

  “审查”与“审议”的概念及定义。审查;即检查、分析、核对有关情况,实际意思就是仔细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合法、妥当,但对错误和不当之处必须予以指出和纠正。审议:即讨论、审定、评议,通常就是对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商议和讨论,发表看法,表明态度。

  “审查”与“审议”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审查”与“审议”的本身含义来分析,审字条有详查、细究之说议字条有商量、讨论的解释,是仔细思考,反复分析、推究的意思。而“审查”重在“审,”即对某一问题进行思考、分析、推敲,但“审议”侧重于“议”,即:评议,议论、评论是非好坏。可见,“审查、审议”的相同点在于一个“审”字和一个“议”字,不同点在于“审查”侧重于“查”“、“审议”侧重于“议”,“审议”的前提是“审查”,内容包含“审查”,“审查”寓“审议”之中。“审议”是要经过开会讨论,审定、评价报告和工作的成绩与不足, 最后研究拍定的一个过程;“审查”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手段,通过核查、校对,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加以纠正或预防,及时纠偏。归结一下就是“审查”与“审议”含义性质不同、作用和使用不同,他们之间既相互联系、相互包容,又相互不同、互有区别。

  科学界定各自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法使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议案,所有审者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代表等,都用“审议”。对于报告,审者如为人大,则用“审查”;如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则用“审议”(唯一例外是,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于决算用审查)。具体到人代会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关于“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议案,以及闭会期间预算和计划调整、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申请、选民资格的确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有关报告等采取审查的方法;涉及到人大常委会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罢免案、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有关报告等采取审议的方法,即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阶段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特定问题调查报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