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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补选乡镇人大代表

作者:区人大社建委   日期:2019-11-14   

  补选人大代表必须严谨规范。为把补选乡镇人大代表工作做好,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补选必须在代表出缺的选区进行。《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所谓代表出缺,就是代表或调离、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或死亡的,或被罢免代表职务的,或辞去代表职务的等,决不可在没有出缺代表的选区补选,否则将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补选必须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抓好。一是进行选民登记核对。至选举日止,将补选代表所在选区年满18周岁的、调入和迁进的、恢复政治权利的、康复的精神病患者等选民列入选民名单;将死亡的、调离和迁出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难以行使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等选民从选民名单中剔除,补正登记也必须做到不重、不漏、不错。二是让选民讨论通过选举办法。补选不等于等额选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补选出缺代表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采用哪种选举办法应由选民讨论确定。三是强调选民提名、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除组织上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外,还应强调选民10人以上“联名”。如果是确定的等额选举办法,则由选民代表协商出一名代表候选人进行选举,并在投票前予以公布。四是投票结束后,应及时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经审查确认并由乡镇人大主席团通过后发给代表证。

  第三,补选宜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比较顺。目前乡镇人大补选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导致选区三榜公布的主体等系列事宜不顺当。乡镇人大主席团应该做的工作室制订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日,并设立选举委员会,并报所在县人大常委会;选举的具体工作由乡镇选举委员会来组织比较顺当。县人大常委会应加强指导,如发现不规范或违反规定的做法,应及时督促其完善或纠正,确保补选代表工作与换届选举时的工作一样严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