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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县级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19-02-19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加强对“一府两院”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应当肯定,近年来,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监督法的有效实施,地方各级人大监督工作逐步加强,监督实效不断提高。但同时应当承认,受体制机制和思想认识、工作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便监督、不好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认为人大监督尽管法律地位很高,但现实地位不高,监督只是履行程序,起不了实质作用,因而缺乏作为意识,往往重会议监督,轻日常监督;重程序性监督,轻实质性监督;重对事的监督,轻对人的监督。开展监督时,理不直,气不壮,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敢对现实中的重大问题动真格。

  二是喜欢锦上添花,少提不同意见。认为人大监督多了,党委会有看法;监督硬了,“一府两院”有意见;监督软了,群众不满意,很难把握合适的度,因而表现为不想监督、不去监督,甚至不敢监督。在听取和审议报告时,喜欢唱些赞歌,缺乏挑剔的眼光和批评的勇气。对监督对象,看不到深层次的问题,热衷于泛泛议论,评功摆好。或者就事论事,批不到点子上,评不到痛痒处,隔靴挠痒,扬汤止沸,提不出很有份量、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三是重视监督程序,不求监督实效。认为人大监督程序性强,条条框框多,过程较繁琐,因而表现为只按程序走完监督过程,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的监督手段,则很少使用,甚至搁置不用。基于上述原因,群众难以感到监督的力度和效果,监督工作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满意,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和形象由此受到影响,使得人大监督往往处于一种被动和软弱状态。因此,提高监督水平就显得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