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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六个注重” 提升人大监督实效

作者:信州区人大网   日期:2017-07-18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监督权的行使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有力地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大的作用和权威也在日益彰显。但是也存在监督工作图形式、走过场、实效性不强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单一式监督多、综合式监督少,“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提建议意见多、跟踪问效少。可以说,目前人大监督的力度、效果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此,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引领人大监督工作,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六个注重”,不断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1.注重思想引领,加强监督理论研究。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使命,不断加强人大监督理论研究,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支撑。一是地方各级人大之间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进行经常性的工作实践和理论成果交流,更好地总结推广监督工作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或规范。二是要紧密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有针对性地选择人大监督工作理论研究新课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努力为人大监督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找解决的思路、方法和途径,指导和推动人大监督工作实践。三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理论研究队伍,选配政治素质高、理论功底深、业务能力的强的人员从事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理论研究,为提高人大制度理论研究水平提供重要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2.注重问题导向,加强监督制度建设。随着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和推进,在具体工作实践中会遇到很多监督法没有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少监督领域的监督制度和规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规范。因此,要进一步健全监督制度,使人大监督于法有据、于法周全。一是建立评议制度。要把工作评议作为一种常用的监督方式,并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评议工作制度,对评议对象、评议内容、评议方式、评议程序、评议结果的运用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推动评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评议的实效性。二是建立公开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宣传媒体的作用,把人大监督工作尽可能的向社会公开。比如,“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人大执法检查报告等,都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让“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司法权和人大监督权置于阳光运作当中,让社会对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三是建立满意度测评制度。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每年选取1—2项政府工作中的重点问题或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相关专项工作报告或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若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报告机关要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报告。四是建立边审边询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题的时候,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到场,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提出的问题;也可以在每次审议时专门留出一定时间进行询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集中回答询问。五是建立督办落实制度。要积极改变一次性监督的做法,改“一审了之”为“重审再审”,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凡是经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一府两院”相关议题,有关审议意见要明确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落实,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人大常委会反馈。对于“一府两院”报送的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要认真审查评估,必要时还可以提交常委会审议。六是建立问责制度。对开展相关工作不力,或对常委会审议意见整改落实简单应付、敷衍了事的单位,应当提出警告、发回重办,并组织跟踪检查,必要时,可责成其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说明情况,接受询问或者质询。

  3.注重统筹兼顾,做好“四权”结合文章。一是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相结合,善于从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事项,并妥善运用决定权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比如,针对常委会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通过行使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开展工作,推动相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任免权相结合,做到监督事与监督人并举。对于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确实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大任免对象,要敢于行使否决权。同时,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任后监督形式,可以要求被任命人员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必要时可以听取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议。三是把行使监督权与行使立法权相结合,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推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特别是设区的市享有立法权后,在制定立法计划、确定立法项目时,要善于根据监督工作实践科学统筹、通盘考虑,使立法与改革发展实际相适应。同时,要通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方式对所制定的法规进行立法效果检查,及时发现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不适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做好修改完善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水平,使立法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更加切实管用。

  4.注重探索创新,强化刚性监督。要根据监督内容、涉及对象的不同,结合实际适时依法启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惩戒性较强的“刚性”监督手段。一是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干部的监督。要通过听取履职情况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人大任免干部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失职行为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大任命干部,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敢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质询,必要时可以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直至撤职或罢免。二是加强对政府“钱袋子”的监督。探索加强全口径预算监督,可以每年选取政府若干部门开展部门预算、决算审查工作,并建立预算决议的办理落实机制,明确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人大预算决议,将预算审查结果报告中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形成专题材料,按时限提交常委会审议或在第二年的代表大会上书面印发。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机制,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向人大常委会作整改落实情况的口头报告,督促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落实。三是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要结合简政放权、行政审批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同级政府行政审批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审查,应从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同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是否违背法定程序,是否有文件“打架”情况等角度进行审查。如认为发现不合法或不适当的,除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外,还可以予以改变或撤销。四是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要通过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信访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司法监督。特别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情况的落实,可以建立汇报制度、问责制度,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5.注重资源整合,汇聚监督合力。要充分整合各方面的监督资源和力量,形成监督合力,使监督效果达到最佳。一是要注重整合人大系统内部监督资源。比如,每年选定1—2个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议题,开展上下级人大联动监督,扩大监督范围,凝聚监督力量,发挥整体优势,更好地推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相关工作的落实。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代表和委员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要尽可能安排更多的代表和委员特别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委员参与其中,以便于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二是要把人大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相结合。要善于整合司法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力量,注意加强与各类监督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共享,通过优势互补,形成以人大监督为主体、各方面监督力量共同发力的监督格局,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比如,人大开展预算监督时,要有效借助和发挥审计监督力量,把审计结果作为人大实施预算监督的重要参考,同时,可以与审计部门联合成立专项小组,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直至问题解决。又如,要注重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在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基础上,还可以披露一些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能够推动解决的典型案列,通过新闻媒体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等形式,推动相关问题圆满解决。

  6.注重固本强基,增强监督能力。要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水平等方面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职能相适应,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一是加强地方人大机构建设。针对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进一步加强人大立法工作机构建设,充实立法专业人才,确保设区的市立法工作顺利开展。要从县乡人大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地调整县乡人大工作机构,适当增加人员编制,解决县乡人大工作机构设置不规范、工作人员短缺、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问题。二是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适当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形成专业结构合理化、知识层次多元化、年龄结构梯次化的人大常委会集体,使人大常委会既有懂政治、熟悉政策,干过党政工作的委员,又有懂经济、熟悉法律,从事过专业工作的委员,全面提升人大监督工作水平。三是重视提高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素质。要搞好代表培训工作,结合实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政治业务培训,使代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熟悉人大工作程序及开展活动的内容和方法,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同时,人大机关工作人员也要注重加强学习,熟悉掌握开展人大工作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各方面知识,提高业务素养和服务保障能力。(黄才容 徐文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