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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论人大调查研究的基本原则

作者:区教科文卫工委   日期:2021-01-14   

  一、服务大局原则。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调研不是对“一府两院”工作做一般性了解,而是从人大职权范围出发,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法律执行薄弱的环节、政府推进有难度的工作开展调研。人大调研既要关注当前、思考已经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议题,又要着眼长远、思考具有前瞻性长远性的大事;既要关注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更要抓住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开展调研,推进人大制度与时俱进。

  二、解放思想原则。

  在深化改革开放、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人大调研工作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多设路标,少设路障,对于“一府两院”工作的创新探索,只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在符合宪法法律基本原则基础上,应通过调查作出肯定的结论,为改革保驾护航,让法治彰显权威。

  三、客观公正原则。

  人大调研是为立法监督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不能以瑜掩瑕,更不能为监督对象文过饰非。人大调研坚持客观公正并不容易,要求积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深入基层单位,访谈一线人员,切实把握事物真相和全貌,防止调研活动被安排。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既紧扣事先确定的调研重点,又善于根据调研进程及时调整重点,善于从群众具体诉求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见微知著,睹始知终,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四、严格依法原则。

  人大调研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调研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人大在调研过程中不处理具体问题,不能代替、包办“一府两院”的工作。人大调研是为集体决策提供服务,调研者不能以权力机关名义发表意见,处理问题。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参考,由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审议后,向“一府两院”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意见。对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人大必须提出予以追究的要求。

  五、反映民意原则。

  人大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人大调研的主要任务,就是体察民情,了解民生,反映民意,真正发挥人大的主要民主渠道作用。贯彻反映民意原则,要牢牢站稳群众立场,从群众的所需所盼出发定重点、想问题、谋对策,不为政府意见左右,不受书面材料局限。要满怀对群众的真挚感情,与群众推心置腹,用群众熟悉的语言交流,这样才能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听到群众的掏心话,不会在群众中感到生分。要积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尊重、真情关怀、真诚服务,切实担负起为人民说话代言、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