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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主任会议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信州区人大网   日期:2020-12-22   

1、主任会议具有法定职权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作用。主任会议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组织机构,法律赋予一定的职权,当它依法履行职责时,其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作用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程序性。如所有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都必须经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只有经过这个程序,才是合法的。二是权威性。如主任会议决定召开常委会会议、决定质询案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等,一旦作出决定,有关方面就要执行。三是决策性。常委会会议议题、重要工作由主任会议提出或安排,这种提出或安排的过程,也是选择、决策的过程。比如,常委会会议是否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询问,年度是否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哪些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等,都由主任会议选择、决策后,向常委会提出。

2、主任会议作为常委会的领导集体,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主任会议是一个领导集体,但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时,它的成员同代表、委员一样,都是每人只有一票权。对于代表和委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言论和行为,可以依靠领导集体的智慧,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主任会议这种导向作用,通常采用三种方式来实现。一是提出议案。主任会议根据党委的决策或通过调查研究并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议案。二是对所有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决定取舍,起到筛选、把关的作用。三是主任会议成员个人在会议上发言。他们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建言献策,努力使党的主张成为代表、委员的共识,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