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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清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信州区人大网   日期:2020-12-22   

 代表法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出席会议并行使审议权,提案权,提出建议权,选举权,表决权,知情和保障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做好审议及会议期间的其他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监督人大代表,重点看代表能否处理好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关系,在行使法定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将二者加以有机统一。要使代表依法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够不用也不能够乱用;依法履行好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够只行使权利不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监督人大代表的主体有:人民群众、选区选民、原选举单位、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但是人民群众、选民和选举单位分布广泛,缺乏组织性和凝聚力,其监督力量比较薄弱。这就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形成合力。

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和选区选民要增强主人翁意识,主动开展监督。不管是直接选举的代表,还是间接选举的代表,都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这个代理权行使得怎么样,作为授权的广大人民群众和选区选民不能不闻不问,而是要切实增强主人翁意识,主动对代表进行监督。这样,就可以给代表起到提醒作用,使代表意识到自己的权利的来源,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另一方面,人大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互通信息,共同担起监督职责。

按照现在的规定,代表虽然有持证视察的权力,但一般开展较少,大部分人大代表的各种履职都是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因此,对代表的履职情况最了解的也应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承担起监督组织机构的责任,发现苗头后应及时组织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其选出的代表进行评议等,对不合格代表及时提出罢免案,以使选民和选举单位能够更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组织部门要及时掌握代表动态,加强配合,及时与本级人大沟通,了解代表的动态,掌握代表的履职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代表的跟踪监督,与其等代表出了事以后再去处理,不如加强平时的监督,抓早抓小,争取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