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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质量的思考

作者:徐文积   日期:2020-12-08   

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的监督,它是以人民意志、宪法法律和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在我国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是层次最高、最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具有权威性的监督。一直以来,追求监督实效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价值所在,也是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的一个话题。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有效监督,迫切要求我们要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一、基层人大监督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深化,中央对人大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给予了更多期待,这些对县区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县区人大监督的传统工作方式,如召开座谈会、视察、代表议案和建议等,监督的方式、监督的范围、监督的主体都较为狭隘,收效已极为有限,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用提意见、建议的方法来督促解决,很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更强力的监督方式。执法检查是县区人大一种较为常见的监督方式,但还普遍存在走过场、形式主义的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也多停留在提出批评建议上,未进行深入细致的督促整改,造成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人大监督的实际成效和法定强制力得不到彰显,损害了人大的形象和人大监督的权威。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刚性监督使用少。人大监督之所以具有监督性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它具有惩戒效果。但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县区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而对于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甚至束之高阁。刚性惩戒措施的缺乏使县区人大监督显得软弱无力。 

二是监督内容不全面。县区人大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方面议题较多,取得的成效较为明显。而作为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工作却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为重大决策中哪些问题需要党委决策,哪些事项需要人大决定,哪些事务属行政管理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三者的职责边界划定不明确,往往是“一府一委两院”认为需要交由人大决定的事项就交由人大决定,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文件和框架体系,人大的决定权常常被虚设、搁置;人事任免只重视法律程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任命的干部知之甚少,任命时缺乏择优性和竞争性,往往是“一府一委两院”提名谁人大常委会就任命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成了形式、程序和过场,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也就成了名义上的任命,任命后也缺乏有效的监督,一任了之。 

三是缺乏持续跟进机制。县区人大每年都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如每年都组织大量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写成报告在会上审议,可是对调查研究或审议时发现的问题,缺乏深入剖析,解决问题措施较少,审议完了,“监督”也就完了;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老问题,致使某些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难以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二、创新基层人大监督的建议 

为了更好的应对新形势对基层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挑战,正确发挥人大监督应有的效用和功能,县区人大因主动争取同级党委的支持和认同,主动融入县区大监督体系之中,以“三统一”(理念与举措、内容与形式、实绩与实效)、“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和依法履职)、“三围绕”(中心工作、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三强化”(审议质量、职责履行和监督刚性)、“三建设”(思想、作风和能力)为思路、目标与手段,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拓展监督内容和重点,实现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和重大突破。 

一是全面监督突出重点。监督手段要突出灵活。在安排监督手段上,要注重针对性和灵活性,对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监督议题要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和方法。对法律监督可以采取执法检查,审议等方式;对工作监督可以采取工作评议、审议、视察等方式;对人事监督可以采取述职评议和拟任职发言等方式。必要时还可以结合质询、罢免、撤职、对特定问题的调查等“刚性”手段的运用进行监督。监督力量要突出整合。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人大自身搞好主体监督以外,还要同有关方面协同配合,把党委的纪检监督、国家机关的行政监督、法院的审判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的监督体系格局,使权力机关的监督更有广度和深度。监督处置要突出从严。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留“余地”,不讲“情面”,不怕伤“和气”,不做“老好人”,对少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毫无作为的属于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要依法依规依程序提出质询、予以撤职和罢免,绝不姑息迁就,不断强化制约和监督实际成效。 

二是优化监督拓宽渠道。近年来,县区人大在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还有相当差距,必须不断加以研究完善。内容上,除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的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外,作为县区人大,尤其要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要注重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大走访以及“脱贫攻坚人大代表在行动”等,拓宽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进一步提高社情民意工作水平,并将搜集到的社情民意形成议案建议交办处理并强化监督落实。可通过设立民情专线,开设论坛,建立网站、推送微信公众号等进一步畅通民情收集渠道。同时,要加强信息跟踪反馈,尽可能使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真知灼见能够进入党政决策程序、作为决策参考。此外,拓宽监督渠道还要与创新形式有机结合,要重点应用述职评议、视察与评议相结合等新的形式,使人大监督最大限度地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是改进监督重抓回查。建立科学选题机制。就是改变以往县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议题关起门来自列自定的传统方式,先自下向上提,再自上向下选,就是由群众提、代表点、常委会列、县区党委批,体现政权机关的权力属性,体现代表和群众的主体地位,使审议的议题更能为社会关注,更能反映代表和群众的意愿。建立审议质量保障机制。常委会会议审议前开展深入调研,重要议题要分组调研,通过调研抓住问题的根本;“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应提前一周报常委会办事机构,分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阅;会议审议时,三分之一组成人员须发言审议,必要时可进行分组审议,未发言人员填写书面“审议意见卡”,与审议发言一起形成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审议情况将向代表反馈,接受代表监督。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有效提升审议质量和监督实效。建立交办督办机制。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后,应于一周内交“一府一委两院”办理,并明确办理期限;常委会工作机构跟踪“一府一委两院”办理过程,针对落实情况适时提出要求;对问题复杂,需要长期落实的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跟踪督办。建立满意度测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一府一委两院”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实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低于60%的要提出强化落实的整改措施,在下次常委会上重新汇报。对两次测评满意度未达到60%,不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经过督办仍执行不力、效果不好的,依法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跟踪督办,追踪问责,将询问等法定履职方式常态化。(徐文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