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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实施有效监督要把握四个特性

作者:周珏   日期:2020-12-18   

  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实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认真深入思考的课题。

  把握监督的建设性。一是在法律监督上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二是对“一府两院”在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中的失误进行批评和纠正。在揭露问题的同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措施,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把握监督的民本性。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最能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所以,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密切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加大关注力度,不断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堵点难点民生问题,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把握监督的创新性。人大监督工作一般局限于传统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方法上,而对于质询、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探索与使用得较少,担心刚性监督手段的使用会影响党的领导,影响“一府两院”关系。人大监督时,要将传统的监督手段与刚性监督手段相结合,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方法,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适应经济社会与民主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

  把握监督的实效性。人大行使监督权是,要认真考虑并保障被监督单位在法定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提高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效率,尽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确保监督的时机恰到好处,在“火候”上进行。确保监督的事项科学合理,围绕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紧扣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抓准查实,正确行使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