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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注意的几点

作者:区人大选任联   日期:2020-12-06   

  一要进一步树立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意识。必须深化对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打消思想上的顾虑和认识上的误区,把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落到实处。要正确处理好与同级党委领导权和同级政府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充分理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体制。在人大决定权和党委领导权的关系上,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大常委会在作出有关重大事项决定前,要坚持向同级党委汇报,取得党委同意后,再作出决定,这样不仅能够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得以行使,而且能够保证所作出的决定更加符合实际,能够得以贯彻实施。在人大决定权与政府行政权关系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它决定着国家和地方的各项大事,政府负责执行。对应由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政府都应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超前性。这样,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可以做到既不“越权”,也不“失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才能够得到有效行使。

  二要逐步健全完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关制度。建议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的框架下,充分吸收各地有关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做法,对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一是要将重大事项的范围进一步界定、细化,便于工作中把握;二是要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进行规范,实现按规定程序运作;三是要完善责任追究条款,增强落实人大决议决定的“刚性”。地方各级人大也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具体规范决定范围和议事程序;制定重大事项与同级党委的工作联系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备案制度;制定督查督办和违反规定行使决定权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督促落实机制。“一府两院”应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包括重大事项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贯彻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反馈制度,从而把人大的决议决定落到实处。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注重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机制的执行,依据《监督法》定期听取落实决议决定有关情况的汇报,适时组织督查督办、专项检查、掌握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拒不执行决议决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敢于善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甚至撤职罢免等手段加强监督解决,切实保证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要不断提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能力和水平。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既要解放思想,敢作善为,又要规范操作,方法得当,更要注意切实提高行权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之与所承担的神圣使命相适应。首先,必须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激发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常委会的整体素质和决策水平。二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定要加强学习,与时俱进,提高个人素质;三是要善于开拓创新,使决定权的行使更加科学化、民主化。要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不断强化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行使监督权、任免权等有机结合,使之互相补充、互相贯通,形成合力。要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更加直接、准确、及时地掌握情况,使作出的决议、决定更加切合实际、符合科学,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工作实践中要排除一切干扰和顾虑,把握事前研究环节、事中讨论环节和事后跟踪督办环节。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依法有效地准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