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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工作的几点体会

作者:区人大选任联   日期:2020-12-05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政府性重大项目审查监督的根本。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政治原则和首要前提。人大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要主动和自觉地贯彻党委的意图,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报告请示,以取得党委的支持,做到思想上与党同心。同时,把监督工作寓于支持之中,监督的目的是支持工作、促进工作,做到工作上与政府同步,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促进政府性投资项目尽早、持久发挥效益。

  (二)人大审查批准是做好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的前提。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由人大常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真正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行使了人民当家作主。同时,有利于扩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让决策充分体现民意,广集民智,降低决策失误的风险;有利于拓展和丰富代表履职的途径和内容,激发代表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政府在实施这些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具备民意基础,更加有利推进实施。

  (三)建立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是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的保障。

  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并严格贯彻执行,使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和监督制度化、规范化,防止项目实施中的长官意志、临时性意见等,杜绝随意性、盲目性,保障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实施、监督等民主、科学、理性,切实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是做好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的基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在人大各项法定职权中,处于重要的位置,起着重要作用。其对行使者的要求很高,如果不懂法,不知情,正确行使好监督权就是一句空话,因此,人大工作的同志,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带头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依法履职能力,敢于和善于行使监督权力,并勇于探索,不断总结,与时俱进,真正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查好、监督好,提高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