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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升人大监督工作

作者:区人大选任联   日期:2020-12-02   

  一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要全面。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仅包含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还包括三权在上的垂直管理部门。尽管垂直管理部门诸多管理权都在其系统上层,但这些部门的工作范围均在所在的行政区域之内,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尤其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均需在所在的行政区域具体实施,因此,地方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理所当然,责无旁贷。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不仅有工作监督,还有法律监督。即不仅要对“一府一委两院”等在工作中是否正确实施法律和依法行使职权,是否正确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正确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要对垂直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否贯彻落实和正确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进行监督,又要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正如栗战书委员长要求的那样,只要是改革发展需要、人民群众期盼、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应依法积极参与和推进。

    二是监督的形式要多样,方法要创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主要有7种法定的形式。其中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4种经常性的监督形式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非经常性的监督形式。实际工作中,除了运用法定形式开展监督外,还要通过组织代表开展调研视察、专题询问、对任命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以及对人大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跟踪督办、评估和满意度测评等形式开展监督。要注重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既要注重对事的监督,又要强化对人的监督。既要做到事前主动参与,又要做到事中跟踪监督,还要做到事后反馈问效。审议有关议题,要坚持调研求“深”、审议求“实”、督办求“效”的原则,会前调研要广泛深入,掌握第一手资料,情况明、问题准,会中审议要不搞形式、不走过场,讲真话、出真招,会后督办要持续跟踪,抓好落实。

    三是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力量源泉。要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全力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桥梁纽带、监督推动、参与决策和模范带头作用。注重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代表培训活动。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活动,邀请代表参加政情通报会以及各类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不断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建立代表议案建议督办制度,深入开展议案建议督办月活动,推动重点议案建议办理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联络站,建立代表联系群众制度,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走访困难群众等活动,为代表开展活动创建平台。组织人大代表回选区述职,开展代表走访联系选民工作,扩大了代表与群众联系,进一步畅通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