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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审议意见的几点认识

作者:区人大社会委   日期:2020-12-03   

  人大工作的实践证明,审议意见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形式和监督手段,写好这一公文,对于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提高人大监督的效能、推动“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现结合工作实践,就地方人大撰写审议意见应注意的几点方面谈点粗浅的认识:

  1、规范办理程序。审议意见的形成一般经过四道程序:一是调查研究。通过听取相关部门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明察暗访、查阅案卷、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收集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书面的调研材料,为常委会审议提供依据。二是写出初稿。首先,由与议题相关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出常委会审议意见初稿;其次,召开主任会,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讨论,由办公室或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讨论的意见,对审议意见的初稿进行修改,形成二稿。三是形成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的发言,对二稿进行修改,送常委会主任传阅,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议意见草案,及时及时引发给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四是提请通过。常委会会议结束前,对“审议意见”草案进行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

  2、规范交办程序。审议意见确定后,要及时交办。规范审议意见交办程序,明确交办形式、对象、时限和责任,是审议意见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一要明确交办形式。根据监督法和人大现行做法,通常以常委会文件进行交办,也可以制发审议意见专用文书进行交办。二要明确交办对象。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也就是说交办对象是“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在收到审议意见后,根据审议意见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办理部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三要明确交办时限。交办时限不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议意见办理的落实。交办时限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多长时间内将审议意见交给“一府两院”;另一方面是“一府两院”在多长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委会报告。结合工作实际,本文认为,应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5日内将审议意见交给“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在3个月至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委会报告。同时,“一府两院”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写出有措施、有结果的书面报告;若期限内难以落实或者落实不了的,也要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四要明确办理责任。审议意见该如何办理、由谁办理,要明确“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的办理职责,落实责任。同时,对消极办理或拖延不办的要实行责任追究,以保证办理实效。

  3、规范实质内容。审议意见既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后对“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和督促落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审议意见首先要合法,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想抵触,同时,内容还应符合党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这样才能使“审议意见”具有实质意义。二要统一客观,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形成的意见,而不是个人零散的原始记录再现,要有所选择,一般应立足于报告机关没有想到,或虽想到了但未引起高度重视而又确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意见,切忌偏离组成人员提出意见的初衷。三要具有可操作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是针对某项工作中的不足提出的改进意见,需要“一府两院”加以落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是属于有关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能力,这个意见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直接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标准,而不是大话、空话、原则话,让人无法具体操作,这样就谈不上改进工作,更谈不上取得什么效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