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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題

作者:财经委   日期:2020-12-08   

  尽管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普遍,也取得了各方都比较满意的效果,但是,从执法检查这一监督方式的设立初衷来看,仍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亟待解决;

  一、检查主体业务能力过于薄弱。由于近年来出台的法律法规数量多、专业性强,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主体监督能力提出了考验。然而,当前地方人大,尤其是区县级人大常委会法律专业人才欠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不多,与其不断强化的法律监督职能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导致人大执法检查"外行查内行",效果不够理想。个别地区由于自身法律专业素质不够高,为便于工作开展,地方人大常委会邀请相关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甚至由其担任执法检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成员,检查过程中也过多依赖执法部口的人员开展工作。如此一来,执法检查变成了"一府两院"自身的工作检查,致使讲成绩时洋洋洒洒,讲问题时遮遮掩掩、轻描淡写,提建议时含含糊糊、原则抽象,难以沙及并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未能达到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应有效果。

  二、由于工作方式上的局限,导致监督的力度有限。在开展执法检查时,习惯于提前给检查对象打招呼,让其做好汇报材料准备和视察现场准备;习愤于听从检查对象的安排,工作缺乏主动性,有时陷入"走马观花、流于形式"的局面,不利于人大深入调查了解和全面掌握实情。以较为常用的视察为例,人大常委会一般采用事先通知相关政府部口,届时由其陪同进行视察的方式,好处是视察过程紧凑、内容丰富、有代表性、成功率高,但也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检查組看到的往往是较为正面的现象和取得的成绩,负面的现象和存在的问题一般都被掩盖起来,以致难以发现。极端情况下,甚至有的政府部口弄虚作假,颠倒黑白,把问题作为成绩进行宣传,干扰检查组成员的判断,不仅影响人大监督的效果和有关部口的科学决策,而且在基层群众中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使政府机关的公信力显著下降甚至丧失。

  三、执法检查报告难以得到真正有效地落实。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两方面内容;1、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2、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对于执法检查报告中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一些政府部口缺乏大刀阔斧,深入整改的魄力和胆识,如涉及的仅为单个现象或具体问题,整改效果尚可,但一旦碰到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和部口利益纠葛,解决起来错综复杂的"老大难"问题,尽管规定了应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但真正能够解决的情况较少,或者官话套话一大堆,缺乏实质性的举指,或者"捣浆糊",玩文字游戏,使执法检查报告流于形式。对于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建议,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后,缺乏向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反馈机制,难已迅速、有效地汇总至立法机关,也不利于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