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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动债务监管上展现人大担当

作者:余洪刚   日期:2020-12-08   

  地方政府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者担保举借,并由此承担的资金偿付义务,近几年地方债务规模越来越大,偿债能力不足等问题日益显现,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提出了客观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紧紧围绕打赢“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的目标要求,依法开展政府债务调查摸底、建立债务管控机制等工作,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债务风险进行积极探索。

  一、以聚焦风险防范为落脚点,在推进债务化解中展现人大担当。推动政府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是人大的责任和义务,那么首先人大就必须先要加强业务能力学习,了解全县的债务规模,债务存量、增量、用途等,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积极主动进行摸排。一是强化政策学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进一步增强对做好政府债务监督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重要性认识。二是认真摸清债务底数。组织调研活动,听取财政部门债务情况汇报,分析统计数据,研究债务结构,摸清了本地全口径债务余额、全口径债务率、政府债券等情况。三是及时推进化解工作。抓准中央应对疫情支持地方财政的政策机遇,积极向上争取各类直达资金,有效缓解因疫情影响带来的减收增支矛盾。同时努力筹集偿债资金,化解债务,实现全口径债务余额、全口径债务率“双下降”。

  二、以坚守风险底线为着力点,在推动债务管控中发挥人大作为。为有效推动债务管控,降低偿债压力,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动政府加强债务管控工作。一是推动政府严格依法举债。《预算法》有条件地放开了地方政府举债权力,地方政府需要在满足预算法举债主体、资金用途、举债规模、举债方式等方面条件限制性规定。要求县政府及财政部门认真执行预算法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在债务限额内进行举债,坚决遏制地方政府无限制举债的行为。二是推动政府实行债务风险评估。要求政府积极推动建立债务风险的评估、预警、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新增债务产生渠道、使用方向和风险进行评估论证,最大限度防范债务风险。在人大的监督推动下,酝酿出台《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实施意见》,通过文件将防范风险的举措制度化、规范化。三是推动政府建立偿债机制。紧密结合审议、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要求政府列出债务清单,全程把握债务轻重缓急和结构变化,督促按照化解目标,开辟偿债渠道,制定偿还措施,完成化解任务,维护政府诚信守诺的良好形象。同时要求政府制定出台债务化解考核办法,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责任与意识层层传递下去,形成上下联动的债务控减工作机制。

  三、以突出风险监管为坐标点,在强化长效监督中履行人大使命。紧密结合常委会财经工作,对政府债务开展常态化监督。一是把政府性债务列为代表大会必查项目。要求政府提交人代会的预算报告中,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进行全面汇报。根据预算法,人代会开始前30日前,即要求政府将报告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人大常委会组织财经委专家组成员和部分委员、代表开展初审工作,并要求财政部门到会对政府债务编制情况进行说明,有存疑的地方交财政部门拿回重新编制,直到初审通过为止。大会中代表分组进行审议讨论,要求代表重点关注债务情况。代表们通过决议时的举手表决,一方面充分行使了代表的权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二是在常委会会议审议预决算时重点审议。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审查监督,通过每年年中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半年预算、审计工作报告以及12月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报告督促审计问题的落实整改,加大对政府债务的监督。三是每年安排一次债务化解情况视察调研。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