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浅谈如何加强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

作者:余洪刚   日期:2020-12-08   

  随着国家政治体系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级监察机构相继设立和运行,我国在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后,又多了一种新权力——监察权。称呼也从“一府两院”(政府、法院与检察院),升级为“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政府、监委、法院与检察院)。那么,在“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的背景下,各级人大如何适应这种体制改革,依法行使好监督权力呢?

  一、明晰界限,完善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的行使依据。时下,我国的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地方“一府一委两院”也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负责,受本级人大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对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工作报告,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就给“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造成困难和不便。在此,建议全国人大应抓紧对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以及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修订完善,明确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监督范围,明晰“一府一委两院”的职责定位和权力界限,将监察委员会纳入人大监督范畴,把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列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职权之一。在全国人大顶层设计的基础,地方各级人大应建立和完善关于对“一府一委两院”依法监督的实施办法,修改完善与之相适应人大监督各项规章与制度,使之与“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的背景下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实现有效衔接。

  二、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的模式和途径。当前,各级人大要依法正确行使好监督权,应当充分考虑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府一委两院”的职权,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层面积极探索创新人大监督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实践中,“一府一委两院”除了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方式外,人大或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还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1)审查规范性文件,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不合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撤销。(2)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或汇报,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3)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以及决算。(4)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督促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5)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开展部门工作和干部履职评议,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权力约束,防止权力滥用。(7)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并要求答复,可以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8)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针对某一重大问题依法组织调查、提出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9)罢免和撤职,对违法乱纪而不称职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令其去职。

  三、强化措施,不断增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的效果。各级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职权范围不同,各有各的运行规则,正确行使人大监督权,应当充分考虑宪法和法律赋予“一府一委两院”的职权,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层面积极探索创新人大监督方式,坚持依法监督、集体监督、民主监督、公开监督,推进监督方式的多元化。如在“一听一看”监督形式的基础上,完善监督跟踪机制,对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重点项目、重大民生问题进行对比分析,对法律的贯彻实施开展持续性监督。同时要增强监督手段的有效性。不断完善审查、听证、票决测评、“二次报告”督查督办,专家评估、绩效评价制度,对人大监督的“制裁措施”予以明确,如地方人大对答复质询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工作报告不被通过的机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等,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更重要的是实时在线监督,对人大监督的依据、过程、结果的公开,实现阳光透明,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