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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作者:余洪刚   日期:2020-12-08   

  对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安排。区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党委形象、推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几点粗浅的思考。

  一、强化组织引导,在思想认识上再提高

  工作中有人认为,区县一级人大本来就没有立法权,且该级“一府一委两院”所制发的文件多是贯彻落实性质的,较少涉及创设性内容,凡是涉及到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又大都经过了党委的讨论审定,在此情况下常委会对这些文件再去审查是“多此一举、纯走形式”。显然,正是这类不正确的认识导致了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选择性忽视”。而在实际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的具体贯彻落实,恰恰在区县一级具有可结合当地客观实际进行盈缩的空间,这就需要当地“一府一委两院”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上级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制发出创造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此来抓好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

  因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必须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的整个工作中摆上重要位置,切实予以加强:一是应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区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行权手段纳入年度工作要点,确保目标明晰、责任明确、成效明显;二是通过召开推进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周密部署工作任务,深入宣传工作意义,进一步增强“一府一委两院”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更好的向其阐明备案审查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程,为工作有序推进夯实基础;三是通过在人大刊物、网站等媒介刊载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会议精神等信息,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健全体制机制,在工作推进上再规范

  人大工作讲求“有法依法、无法依规”。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之所以在区县一级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很大原因就在于没有形成一套“放之四海皆准”的体制机制,工作“弹性”大,标准不一。实际中,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和责任分工没有明确统一,多为临时指派性质,有时是常委会办公室牵头,有时是法制委牵头;文件接收备案、初审分审、意见反馈、审后处理等工作流程也并非固定。这样办理的问题是大家都在参与,但大家都不是牵头主管,容易造成相互推诿、流于形式,审查的质量难以保证。

  要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建立健全日常工作机制入手:一是明确业务主管委办,从实际工作情况看,法制委由于具有职能和工作人员专业上的相对优势,更能在备案审查的各个环节上准确把握,更好的保证审查效率和质量,因此,明确由法制委负责此项工作相对合理和顺向;二是完善报送备案机制,通过开展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情况、备案审查文件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审查,督促文件制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备,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三是畅通督促纠正机制,在审查中发现存在不适当情况的,应首先尽可能通过工作交流达成共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对不自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撤销等决定,牢牢把好“纠错关”。

  三、狠抓队伍建设,在专业水平上再提升

  “缺人”已成为阻碍区县人大常委会有效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疑难杂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政治性、专业性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要求较高。而在区县人大常委会,此项工作还主要依托机关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无论是在机构设置,还是人员数量、知识结构等方面,都无法与全面推进备案审查的新要求相适应。

  要解决专业人员匮乏的问题,需在“深挖内力”和“善借外力”两个方面做好文章:“深挖内力”,就是在常委会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