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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预算监督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8   

  地方党委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党组在预算运行过程之中也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集体行使职权本文主要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常设机关之领导核心,也是发挥人大预算监督作用的关键所在。人大常委会党组在地方归属于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同时人大常委会党组与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方式都是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下,以集体行使的方式行使。因此,在论及这个原则的坚持之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需要认真厘清:

  首先,如何在坚持地方党委领导之下,发挥好人大常委会党组之领导作用。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党依法执政之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对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地方党委常委会在进行地方预算问题的决策时,应充分听取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意见,可以考虑引入辩论或者票决等机制,探索在党内推进预算民主决策机制。

  其次,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同级政府党组之间的党内关系的协调。实践中,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和部分副职担任着同级党委的常委职务,同时他们也是地方政府党组的领导成员之一,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党组之间就人大与政府之间预算监督关系的沟通协调与同加强地方党委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一样,也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这时的预算监督关系之沟通协调笔者认为应注重将更多的民意、公意等,通过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引导到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决策酝酿与形成过程之中,避免由于预算监督信息不对称、信息收集不完整、信息反馈不畅通等导致预算决策出现不科学、不合理甚至违法等情形。

  最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与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权力的正当行使。人大常委会党组与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应当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行使权力的原则,无论是按照党内民主程序行使党内权力,还是按照法律程序行使国家权力,都应在坚持民主的前提之下,扩展公民权利介入的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在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通过会议形式,采取票决或者表决等方式依法依规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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