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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预算监督在预算编制方面的问题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8   

  第一,预算编制存在非正常“人为”因素影响。当前之地方预算编制大多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几套班子的主要领导拍板定出盘子,经党委常委会同意后再送交同级人大依法定程序审批。由于执政党之权威,久而久之使同级地方大常委会产生了依赖心理,形成“党委常委会讨论同意,人大履行法定程序”的预算监督思维定势,弱化了人大代表人民控制政府财政收支的理念,导致人大的预算监督不敢较真、流于形式、实效性差。

  第二,预算编制缺乏科学化标准。对照预算编制细化方面的规定,预算法虽规定财政收支应当具体到类、款、项、目,但在预算之编制过程中仍广泛存在编制项目过粗、预算报表所列科目级次太少等问题。在预算的实际审议中普遍没有收支明细表及详细说明,距离透明预算要求的“目”还有较大距离,这使得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法实现对每一笔预算收支之来源是否合理、可靠进行审查,从而导致从总体上难以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支出能否产生相应的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监督,弱化了人大预算监督实效。

  第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预算批准方式不科学。人代会的预算审查监督在实践中被人为地简化为了“依法履行批准表决程序”。由于我国人大对财政预算的批准采取“捆绑式表决”的方式,对总预算和各个部门预算通过一次性打包的方式,提请大会表决通过,这种一次性表决、一次性通过的方式,缺乏科学性,人大代表即便是对预算涉及的重点内容也难以实现的全面、充分地审议与讨论,抑或即便是进行了全面细致地审查,对于被质疑的不合理或者不合法之预算安排,也缺乏相应的修正机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