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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的思考

作者:徐文积   日期:2020-12-08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新时代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具体表征。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特别是2016年1月1日决定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监察委员会会议、“两院”院务会以及干部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对决定和办法等进行学习和讲座,并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各省、市、县(区)人大按照决定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相继建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向宪法宣誓制度,从宣誓对象和组织、顺序和方式、仪式的举行和职责分工等四个方面明晰了工作要求,并从软件、硬件等方面作了认真细致的工作准备和安排,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工作中还存在学习宣传不够到位、组织实施不够严密规范、组织向宪法进行宣誓把关要求不严、监督指导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当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最关键的还是全面实施宪法宣誓。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宪法意识,加大决定和办法学习宣传力度,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规定内涵、适应范围、程序要求和操作细节,确保实施工作准确、规范、细致、有效。

二要明确法定宣誓主体和范围。从全国人大立法规定的向宪法宣誓的主体资格和适用范围看,主要针对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产生,依法应纳入向宪法宣誓的主体资格和适用范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委部门不是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依法宣誓的对象,因而不能人为纳入宣誓范畴。

三要严格操作规范。各级人大要把组织选举和任命人员就任新职公开向宪法进行宣誓作为法定程序和能不能遵守宪法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任用干部、进行人事任免的必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坚持“凡任必宣”,凡经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各类国家机关人员,无论是在人大权力机关,还是政府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管权力有多大,地位有多高,身兼几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不向宪法宣誓不能颁发当选证和任命证书;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故意逃避或拒绝向宪法进行宣誓的任命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免去任命职务,以确保宪法宣誓,不留死角,不显“真空”,不漏一人。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大对“一府一委两院” 特别是乡镇一级实施决定和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掌握情况,指导研判,主动作为,确保决定和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落到细处、要处和实处,既不走样也不走形,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既不盲目也不混淆,不断夯实工作基础。

五要重视完善创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工作机构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介成功做法和经验,强化对操作办法和工作细节的思考研究和完善创新。如监誓人的确定、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职能部门任命人员的宣誓规范、宣誓人秩序和批次的明确,以及任命与宣誓之间的时间间隔等问题,都还需要建立健全和实践完善。同时,决定和办法本身也有一个适应工作实际、接受实践检验、不断与时俱进的过程,宪法宣誓制度实施者、实践者还须共同努力,重视总结提高与创新发展,为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徐文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