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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徐文积   日期:2020-12-08   

人大代表是选民的代言人,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和动力。开展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是代表依法履行职务、关注民生、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的重要形式。近年来,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已不断制度化、常态化。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与选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发挥。人大代表如何密切联系选民,这一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和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1.联系不够正常。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农村代表外出务工经商的较多,并且外出时间多数在三分之二以上,很少有时间和选民直接联系;农村外出群众较多,在家选民较少,而且大部分是留守妇女和空巢老人。代表到选区述职,选民难以组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比例,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2.联系不够广泛。由于区划调整,行政区域扩大,代表囿于自己固定群众的联系,自然村间选举在本行政区域的代表到其他自然村联系选民就少,不能最大范围地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有些代表在选举时都很难到所在选区与全部选民见面,大多数选民根本不认识。

3.联系不够规范。《选举法》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向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但在实际工作当中,由于选民人数难保证,全体选民不可能都同时参加,有时只有部分选民代表参加,不能全面听到选民意见和建议,就自身的文化素质、政策理论水平、法律法规知识、分析研究问题能力等也比较欠缺。在联系选民时,对群众的疑问不能讲清政策,不能依据法规解疑释惑,看到问题抓不住关键,拿不出对策,人代会期间就提不出有份量的建议。

4.联系不够密切。代表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意义认识不到位,还有“名誉代表”和“会议代表”,甚至是“哑巴代表”,平时较少深入到群众中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当代表只限于参加组织上安排的各种活动,主动与群众联系沟通不够。

二、对策建议

1.建立完善述职制度。实行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是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实行述职制度过程中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的指导。述职的主体是人大代表,要想把此项工作开展顺利,离不开党的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指导。二是领导代表要带头述职。在述职时,不论领导代表还是一般代表,老代表还是新代表,单位代表还是农村代表,都要主动到选区或选举单位述职,接受监督。三要做好评议。对代表开展述职评议活动,必须真正体现民意。

2.建立完善监督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一是代表履职述职要制度化。代表每年到原选区以口头或书面向选民或选民代表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二是代表接受询问要常态化。建立定时、定点接受原选区的询问制度,面对面地倾听意见和要求,面对面地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实打实地了解社情民意。

3.建立完善分工制度。对一个选区有两个以上的代表的选区,镇(街)人大应做好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分工,每个代表联系选民数不一定相等,考虑到选民居住情况,本着代表联系方便的原则划分,为代表联系提供方便,划片分工代表联系选区选民。

4.建立人大代表履职制度。一是规范学习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学习《宪法》《代表法》等,使代表熟悉如何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如何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如何撰写议案建议。二是加强调查研究。邀请履职好、有成效的人大代表现身说法,通过观摩体会、学习借鉴等方式,不断提高代表调研的水平。三是提高与选民沟通能力。通过培训,提高代表捕捉和理解选民真实意愿的能力。四是增强协调能力。在充分监督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来自人民的优势,既当好人民群众意见的收集员和反馈员,又当好政府的宣传员和讲解员,在组织代表活动中,让代表接地气。(徐文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