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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作者:徐文积   日期:2020-12-08   

近年来,人大监督工作在探索实践中创新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但还存在着“不便监督、不好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愿监督”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体制不顺。目前,地市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多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从表向上看是加强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但实际上大多是“只挂帅不出征”,反而削弱了人大工作;县区一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多专人专职,虽然可以集中时间和精力抓好人大工作,但由于人大常委会主任不是同级党委常委,而政府行政长官不仅是同级党委常委、而且主要负责人一般都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形成了事实上的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实际排位倒挂,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错位,不便也无法监督。实际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和行政副职问题不大,但要监督担任同级党委副书记和同级党委常委的“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主要负责人,则几乎成了一句空谈;加之日常工作中党政职能难以明确分开,许多党委领导习惯于大包大揽式管理,动辄以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作出决议决定,代行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涉及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多以党委、政府联席会议审议决策或联合发文决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决定权无形被架空,成了“橡皮图章”,依法监督也陷入“两难”境地,如果依法监督,又会触及是否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敏感话题,甚至被扣上与党委“唱对台戏”、和“政府过不去”的大帽子。正因为历史社会原因以及现行体制制约,造成人大监督工作底气不足,作用不大。

2.机制不全。当前在许多地方,由于人大工作机构设置不全,制度不完善,从议题选择、组织视察,到会议审议、民主决策,再到审议意见转办督办、结果公开的全过程监督,普遍缺乏衡量工作监督效果的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标准,加之会前视察、会中审议、会后督办机制不完备,保障机制不健全,组织开展干部述职、个案监督、民主评议、票决测评、追踪督办、二次审议等相关制度不完善,法律依据不充分,面对“一府两院”等监督对象,显得机构不够,人员缺乏,机制不活,办法不多,力不从心;特别是对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缺少手段,“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律规定的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刚性、强制性、制约性监督手段在一些地方长期搁置不用,造成人大监督太“虚”,没有威慑力,影响了人大作用的发挥。

3.自身不硬。长期以来,在各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往往只考虑政治因素和代表类别,而忽视代表文化程度、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尤其在人事安排中,多把党委、政府组成人员里因年龄而不能升迁的领导安排到人大任职,把人大当作领导干部最后停歇的“码头”,这些人普遍年龄偏大、知识老化,对人大业务和法律法规不熟悉,有“人到码头车到站”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工作放不开手脚,开展监督心中无数,畏难情绪较重;加之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构成不尽合理,综合议事能力和自身素质不高,特别是缺少懂法律政策、熟悉地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专业人士,客观上造成“不会监督”、“不善监督”和“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监督工作也只能停留在听审报告和审批财政经济计划报告这些程序性、常规性、低层次的水平上,对下级监督的多,对本级监督的少,对事监督的多,对人监督的少,事后监督的多、事前事中监督的少,程序性监督的多,实质性监督的少,被动应付监督的多,主动开展监督的少,一般监督多、刚性监督少,评功摆好的多,揭摆问题、提出意见的少,往往是“监督已经监督了,而问题还是问题”;有的则一味强调对“一府两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弱化人大监督和制约职能,甚至认为政府需要什么人大就配合政府什么,政府什么工作搞的好就监督什么,只有这样才能“锦上添花”,“里不伤、外不损”,实现双赢。这种自身不硬以及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不作为,造成许多地方人大在开展监督时,常常是轰轰烈烈开场,冷冷清清结束,导致社会上一些人认为人大监督是“扎扎实实走过场”、“认认真真搞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4.职责不清。当前,在一些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法检两院职责不清,角色混淆,顺序排列错误,作为监督主体的权力机关——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主体,本应排在党委之后、政府之前,履行对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的“一府两院”依法监督职能,但有的却排在政府之后,甚至把人大常委会领导当作政府班子成员,直接分配到项目指挥部去工作、或者被指派包抓案件督办、参与各项创建、长期从事与人大工作不相关的工作,同时还要向政府汇报接受有关方面的管理;本是监督者的角色一下子变成了被监督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自己监督自己”,对“一府两院”根本无法监督,加之部分政府组成人员和法检两院负责人既是被监督对象,同时又是本级人大代表,身兼“公仆”和“主人”双重身份,使得其在思想意识和行动上有意或无意、自然不自然地规避和抵触人大监督的现象,也影响到人大依法对其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