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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作者:徐文积   日期:2020-12-08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立足党的十九大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机关”职能定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推动地方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相比其他职权,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仍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需要我们在实践中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现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一些粗浅的思考和探索。

1.明确重大事项的范围。关于重大事项范围应当因地制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一是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二是法律已经作出原则性规定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有重点、有选择地及时审议作出决定。如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改革措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决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规划的执行情况等。三是事关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都应纳入讨论决定的重要内容。四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优化投资环境,“三农”,医疗、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等,应主动讨论决定,努力推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2.处理好党委、人大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时,必须自觉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善于把党委的决策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很广,与党政工作也有交叉,全部由人大决定既不必要也不现实。应该抓大事、议大事。为了既突出工作重点,又解决重大事项内容宽泛与现实条件之间的矛盾,在明确“一府两院”必须报告并由人大作决定的重大事项外,还可以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制度,双方共同商定“一府两院”向人大报告的重大事项,最后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予以执行。只有处理好三者关系,才能为人大行使决定权创造良好的机制。

3.规范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过程,是一个民主决策的过程,必须靠严格的程序来规范。否则,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是不严肃的,也可能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一是提出审查程序。凡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以议案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并根据提出议案或报告主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程序列入常委会审议。不能搞临时动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前30日提出。议案提出后,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由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二是调查研究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将议案交由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公民意见,最大限度地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准确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在此基础上拟出决议、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讨论后连同议案一并提交常委会审议。三是会议审议程序。常委会会议期间,提议案人应向常委会报告议案提出的理由、依据及作出有关说明,主任会议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调查情况,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审议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不同意见。必要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邀请公民旁听,从而使决议、决定更加完善,更切合实际。如遇重大分歧,应及时召集主任会议提出处理办法,或暂时不付诸表决,待条件进一步成熟之后再作出表决。四是表决通过程序。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说明后,必须将决议决定草案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或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不宜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五是公布实施程序。决议决定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应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以公文形式送达“一府两院”执行或办理。同时,要在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予以刊播。六是检查督促程序。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一府两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为了保证决议决定的落实,人大常委会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4.强化跟踪监督。要建立健全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具体制度,如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跟踪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大对人大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刚性监督。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督办职能,努力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得到有效落实。

5.提高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干部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机关干部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人大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对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熟悉常用的法律法规和必要的业务知识,努力做到既勇于行使决定权,又善于行使决定权,不断总结行使决定权的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行使决定权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