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研究

理论研究

完善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的思考

作者:信州区人大网   日期:2020-12-08   

1.加强前期调研论证。前期调研论证是确保重大事项决定科学性的重要前提。地方人大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每年列出一批调研性课题,开展基础性调研,进行调研性监督,以对政府工作做到提前了解。同时,配合中心工作的开展,以主动参与、主动监督的形式,进行参与性监督,以了解各项工作具体情况、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等。在此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调研、视察、询问等活动中代表所提意见建议比较集中的问题,来主动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提出。对政府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可以通过调研性监督,进行实地了解。同时,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将要交付表决的重大事项,组成由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等共同参与的调查组,提前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情况,及时掌握材料,为准确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做好上会审议审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对议案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时,议案提出人应到会汇报情况、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办事机构应报告调查情况。审议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比较一致的议案,可在当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表决。对分歧较大的议案,可让议案提出人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在表决时,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逐个表决,杜绝一揽子表决,充分体现人大意志。决定、决议作出后,应及时以公文形式送达“一府两院”执行或办理,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3.确保后期实施监督。重大事项一经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决议后,就具有法律的权威性,“一府两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在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应进行工作监督,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配合,检查督促,跟踪问效,支持、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人大常委会还可以把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多种监督手段,推动决议决定得到正确有效执行。对执行或办理不力的单位要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或依法采取质询等手段督促落实。人大常委会还要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经常开展决议决定“回头看”活动,以确保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取得实效。同时,要把人大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审计监察等监督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新闻报道、召开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及时宣传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对执行或办理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要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对正面典型大力宣传,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决议决定的落实。(徐文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