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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行权 扎实做好县级人大工作

作者:徐文积   日期:2020-12-08   

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这是人大工作的职责所在、作用所在。县级人大常委会要立足于人大工作性质和特点,认清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使命。

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要深化认识、正确定位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关系,根据党委的决策部署依法作出符合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意愿的决议、决定。要善于从全局的高度,慎重确定重大事项,精心组织审议表决,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与党委决策同心、与“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合拍、与人民群众愿望相符。

要依法行使好监督权。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围绕大局、贴近民生、突出重点,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开展监督工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推动国家机关依法行权、履职尽责。要突出监督工作重点。围绕党委决策的重点、政府工作的难点、群众关注的焦点,把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依法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切实把重点工作抓好抓实。要把握好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把监督作为支持的手段,把支持当作监督的目的,既强化对“一府一委两院”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又全力支持他们依法履职、推进工作,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实现人大监督和支持的有机统一。准确把握监督的尺度和范围,敢于监督不越权,善于监督不失职,做到行权不越权、到位不缺位。要改进监督方式。充分运用《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既要综合运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经常使用的监督形式,又要积极探索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发挥各种监督形式的特点,让人大监督工作“长出牙齿”“该亮剑就亮剑”。要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建立健全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对“一府一委两院”在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人民来信来访落实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办理不力、敷衍塞责的,对其开展专题询问甚至质询,情节严重的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要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自觉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高度统一起来,实现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的有机结合。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免工作程序合法、公正公开。要落实好宪法宣誓制度,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选举、任命干部的宪法意识、履职意识和公仆意识,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徐文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