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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监督的几点建议

作者:区人大社会委   日期:2020-12-07   

  《监督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近年来,随着监督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级人大将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定期对外公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要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务实、担当、高效”,就是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审视和监督。

  (一)要提高公开重要性的认识。首先,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大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公开,接受人民监督。人大把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能够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从而增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其次,这种公开有利于人大监督工作增强实效。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所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所形成的决议、决定,都要由被监督机关贯彻执行,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被监督机关执行的情况和整改的效果如何,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是否满意,这就把人大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大大加强了监督的力度,将更好地推进被监督机关部门改进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推动提高“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第三,这种公开有利于人大监督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大监督工作情况公开,实际上是让人民群众来评议权力机关自身的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促进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

  (二)要准确把握公开的内容。《监督法》除在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原则外,在细则中具体提出公开要求,分别是: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此外,监督公开的方式和程度,还应向纵深发展。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建议的征集、召开会议时间以及拟列入会议的议题、办理和督办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以及信访工作情况等,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具体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公布。

  (三)要拓展公开的渠道。人大要善于根据监督内容和进展程度不同,选择不同的公开方法。要充实人大宣传机构,配强专业人员,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的联系,借助社会新闻媒体优势,依法采取不同的措施,深入全面地向社会公开监督工作。要壮大自身宣传阵地,除充分发挥人大系统正式报刊的正确舆论导向外,还要办好常委会公报、工作通讯、信息等内刊,全面公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情况。多种方式应有机结合,在监督信息公开中发挥各自功能。同时也可以通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走访联系代表,利用代表小组活动时机,向人大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直接感受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情况,逐步扩大公民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有序参与。

  (四)要建立完善的公开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严守保密条例的前提下,从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健全必要的保障代表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有序政治参与。对重大的或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要强化持续跟踪问效,促进各项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并及时通过媒体公开跟踪监督的结果。要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列席旁听常委会会议或人大监督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和互动、人大新闻发言等制度,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参加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或活动,确保他们享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提高监督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