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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乡镇人大履职行权存在时限性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8   

  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目前,以浙江省为例,其下辖的各地区的乡镇人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时间一般为年初和年中,每次人代会的会期为1至2天。有特别的工作需要时,可另行组织人大代表召开人代会,增加会议次数。总的来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较短、代表们讨论审议的时间有限,因而要在会议期间完成地方组织法赋予的乡镇人大的十三项职权比较难以实现,对于各项人大提案,也难以在会上迅速议深议透,只能进行一种“打包式”的集中处理,会议能否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存质疑。譬如,保护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公民权利等。

  依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目前,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由其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联系人大代表,根据主席团安排来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意味着:除了组织人大视察工作时候,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并无职权。而现行宪法与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如何行使职权的规定同样十分笼统,其职权相对乡镇人大也相应范围缩小,对于实际如何开展日常工作的指导要求尚未明确化。因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旦进入闭会期间,出现了既无常设机构,又缺少可以全权代理其十三项职权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的尴尬局面,很多实际工作在会后出现了“停摆”或“定时开展”的状况,人大工作在连续性上出现断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