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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视察的特点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8   

  人大代表视察制度是人大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基本特点:

  一、法定性

  《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该条规定表明视察权是代表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碍代表依法行使视察权,被视察单位应积极配合代表履行职权,自觉接受监督;视察同时也是代表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代表无故不参加视察,可能构成失职。

  二、督导性

  《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该条规定表明,代表视察仅限于对情况的了解,对被视察单位进行督导,并不对问题作出直接处理。同时,代表视察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代表在

  闭会期间的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是代表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审议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做准备的过程”。“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代表视察制度能够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是解决实际问题的前提和条件。

  三、广泛性

  在实践中,代表视察内容涉及的层面很广,领域很多,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多个层面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领域,重点是人民群众关心的各个问题。主要围绕国家法律、人大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重要经济指标和项目建设情况,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和“一府两院”的执政执法情况等议题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等。

  四、多样性

  一方面,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但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凡地方可以处理的须通过法定程序,交地方人大常委会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这体现了代表视察制度在解决问题方面的灵活多样性。另一方面,从视察监督方式的角度来说,代表视察形式多样,比如采取专题视察、分组视察、小型多路视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陪同视察与无陪同视察相结合以及集中视察与个人持证视察相结合的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