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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视察的基本方式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8   

  集中视察,也即集体视察,作为人大代表视察的主要方式,常常会被应用到各种代表视察活动中。《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人大代表视察活动,一般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安排;也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协助安排驻该行政区域内的代表进行视察活动。这类有组织的视察,按照视察内容、地点来看,又可以简单分为:

  (1)综合性视察。全国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之前举行的一年一度的视察,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区进行的,视察的内容较为广泛。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或根据常委会工作要点所列项目进行视察,或根据当时工作需要相机安排视察,或围绕常委会即将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内容较为丰富多样。被视察单位是多方面的,参加视察的代表编组往往是混合的,不区分界别、行业,视察内容、地点、涉及面较为广泛。

  (2)专题视察。这类视察主要从视察主体所熟悉或从事的专业来分,由于代表对视察内容比较熟悉,主要是针对一些重点问题或重点活动开展视察,他们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视察活动有一定深度,调查研究性较强。这种视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代表或者代表小组自行开展,如果开展这种视察的是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一般应由人大常委会协助联系。

  (3)专项视察。这类视察内容单一,主要围绕一个具体问题,容易把问题看透、议透,能收到较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