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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代表联系群众的履职保障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8   

  第一,完善履职所需的法律保障。《代表法》明确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所有会议上,代表的任何言论以及投票,是受法律保护且不予追究的。只有让人大代表的言论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才能实现人大代表毫无顾忌地发表言论,从而无须担心会因此遭受到他人的打击迫害。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快,这就需要做出对基层人大的决定权更为详细的规定,使他们能够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主张;让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得到保障,对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或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只有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为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高代表们的职责意识和监督意识,从而使其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

  第二,完善履职所需的物质保障。在每年刚开始的时候,当年代表活动的计划和预算可被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并列入当年的财务预算之内,让代表的履职所需得到充分的保障。与此同时,要从额度和实际到达情况上满足代表需求。还应当把人大代表的履职费用相应增加,促进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持续有效的推进,让他们都能将自己群体的意愿充分表达。首先要依法将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顺利到位,保证基层人大代表的活动费用是足够的;其次在闭会期间,人大主席团组织活动所需的各种费用都必须有固定的来源,经费使用做到专款专用;最后要保障代表因要参加代表活动而产生的误工补贴等费用,以此来激发代表们履职的积极性,从而提升他们的履职水平。我国人大代表大部分是以兼职形式存在的,在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时,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不受经济上的损失,应对人大代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并不断完善对人大代表其他方面的补偿机制。

  第三,完善履职所需的时间保障。根据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所在的单位必须保证人大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时有足够宽松的时间。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还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不仅要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出席会议的时间,同时对一些必须参加的代表活动在时间上也需要做出保障。我国基层人大代表大多来自社会各个行业群体,基层人大代表有自己本职的工作,从时间和精力上来说都很难经常性地开展活动,在闭会期间,一般情况下人大代表所在的单位不会安排让其从事代表活动的单独时间,因此,从制度上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时间进行保障是十分必要的。为保证代表有充裕的时间参与会议和活动,相关单位和组织要积极支持本这些代表的工作。在我国,专职人员大多存在于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而其皆为兼职人员。绝大部分兼职代表并非是把政治活动作为自己的职业,这与西方议员作为职业政客是截然不同的。相比西方国家的专职议员,我国人大代表的人数很多,而开会日期却很少,并且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去体察民情、反映民意。所以行政、司法部门的职责不应再被专职代表兼职,代表将停止“监管自己”的状态,而是以更加客观公正的状态让监督工作顺利的进行。在目前代议政治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的今天,现实已经提出了专职化的需求。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推行代表专职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应齐心协力的促进代表专职化的实现并逐渐将

  其在更高的权力机关内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