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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监督职要坚持原则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8   

  人大监督的原则,也就是人大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所需要依据的准则,是建立在事物客观规律上的维度,也可以认为是人大监督行为的上限,通过原则的确立,可以保证在处理事务、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最大程度地减少个人观点、行为和方式方法对整体结果的影响,确保监督达到预期的效果。 但是对于人大监督到底应该依循怎样的基本原则呢?

  总的来看,从监督方式的角度上看,主要是要坚持依法行权、集体行权的原则,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内容、程序、形式、手段都必须有所依据,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进行,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才能真正发挥。同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不同于“一府两院”任命式的首长负责制,所有事项必须通过集体讨论、集体决定、集体行权。坚持一人一票、集体行权的原则,可以有效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或侵犯。从监督对象的角度上来说,就是要坚持监督大事、公开

  监督原则,近 30 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迈进,社会经济发展飞速向前,同时改革所带来的社会格局变化、贫富差距增加、区域发展不均衡、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不均及相对落后的法治环境,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法治发展的重视程度,但是受到现实条件制约,人大监督仍然达不到事无巨细、面面俱到的程度,这个时候就应该把握重点监督、重大事项监督的原则,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影响较大的、对地方发展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带有长远性的社会事务等社会热点、重点、难点事项进行监督,在实际的监督中,分要点、分门类按照轻重缓急逐一解决逐步落实,积极回应百姓关切,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群众满意度更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从监督的手段上来说主要是事前预防、事后监督,除预决算审批外,人大监督大多数关注的某项工作或某件事项已经发生之后,提前了解、预防,并不直接介入,保证了人大监督不越权,监督的过程不会过多的干预“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在事后及时跟进,就关心的问题开展人大监督,既有利于监督对象正常工作,又可保证人大监督的质量,提高人大监督的效果,保证了人大监督不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