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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监督的内容及特点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8   

  我国地方人大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的行为,同党委的纪检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及政协的民主监督等其它监督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一是直接代表人民的意志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二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权威性;三是监督的权力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具有强制性。

  人大监督的特点反映在它的不同属性上,一是主体地位的至高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在整个国家机关系列中,法律地位是最高的。二是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在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人大要确保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要确保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得到有效落实,要确保“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可以说,在我国的领土上一切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准绳的行为要求,各级“一府两院”开展的工作都属于人大的监督范围,它涉及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非常广泛的。三是监督方式的多样性。除了监督法规定的七种监督方式之外,地方人大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还可以进行专题调研、专项视察、主题活动、工作评议等等,而且通过实践、创新监督手段还在不断增加。四是监督效力的权威性。人大的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人大实施的监督行为,是实现国家统治权的过程。人大在监督中形成的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和个人必须执行,否则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