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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视察议题和内容选择要准确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8   

  人大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视察内容很多,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不分轻重,会不利于视察工作的有效实施和质量的提高。因此,选择好人大代表视察检查的议题和内容对搞好视察活动至关重要,

  首先,视察选题要有重大性和针对性。选题应始终坚持“少而精、准而实”的原则,相对集中,不要太分散,避免主观随意性,主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围绕政府的工作重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开展,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城市建设、就业再就业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和教育均衡发展等内容。视察选题的针对性主要表现为要结合被视察单位实际选题,如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是热点话题,在视察“两院”选题方面可以就两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进行视察。

  其次,视察选题要有明确性。多数地方在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时,常只是提前一天通知代表,再加之我国人大代表多是兼职代表,不仅缺乏必要的代表视察培训,而且部分代表因事务性原因不能事先熟悉相关情况,一些代表在视察时就只能坐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无法了解实际情况,结果一无所获。因此,为了保证视察质量,提高代表视察实效,选题必须要明确,同时加强代表视察培训,尽可能多邀请一些专业对口的人大代表,让代表带着问题去视察,以利于了解实情,发现问题。目前较为常见的是人大常委会举行的会前视察培训,主要就即将召开的会议所涉及的一些业务知识进行专题培训,但培训工作质量还有待提高。再次,视察选题要有实效性。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检验视察成效的重要标准之一。视察的选题应该是属于“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且通常是能够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由于各种原因难以解决的不切实际的问题。人大的视察工作必须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关注民生。无论是集中视察方式还是专题视察方式,在选题方面必须紧跟时代潮流,紧扣大局,审时度势,必要时临时增加视

  察议题,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预测性、超前性视察,如有关气候变化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议题,得出具有一定深度并对人大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视察报告。

  同时,要注重视察内容与代表职权相适应。根据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因此,由于视察主体是不同层次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视察的目的和内容方面应有所侧重,根据不同的代表职权及专业方向进行针对性突出、目的性明确的代表视察。比如,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应把握宏观的立场,通过视察了解并掌握宪法和法律的执行情况,国家宏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走向,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民生等重大问题的现状,针对社会全局的某一重点或难点问题提出富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