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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要监督好监察权行使

作者:区人大社会委   日期:2020-12-0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监察权由人大立法赋予,人大对监察委行使监督权才刚刚起步。作为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宪法、监察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如何开展监督,主要方式有以下五种:

  第一,依法行使选举和任免权。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可按照法定程序,对出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为副主任,并决定代理主任,再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进行任免。提请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或委员,任前应进行法律知识考试,通过任命后应进行宪法宣誓等。

  第二,听取和审议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人大常委会可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交本级监察委研究处理,并跟踪督导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对于县监察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是否作工作报告,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建议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明确。

  第三,开展执法检查。在人大的监督方式中,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最常规性的方式之一。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适时开展监察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执法检查,监督监委会更好地贯彻执行监察法和行政诉讼法,依法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权,更好地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四,开展评议。县人大常委会可侧重监委会工作人员办案的法定程序、执行职务、遵纪守法等方面开展评议,促进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程序,努力提高职业素养,切实增强履职能力。对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述职评议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一府两院”副职述职评议办法进行。

  第五,开展询问和质询。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监察工作中的某个问题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做到有询问、有答复、有落实、有结果,追根究底,解民所疑,回应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期盼,切实增强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