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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人大代表民主选举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3   

  “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是各种有关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具体内容包括:设立选举组织机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分配代表名额、提出代表候选人、制定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制裁破坏选举的行为等内容。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指的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从级别上讲,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全国人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职权:全国人大“从长远和全局上行使社会管理的立法、决策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其中,省市级人大对本辖区内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基层人大则对与每个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作出决策。”基层人大的各项决策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产生的影响是非常直接的,正因为如此,基层人大所作的各项决策能否真正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真正体现群众的意志,直接关系到我国基层的稳定大局,关系到党执政的根基是否稳固。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也直接关系到每一个公民权利的实现。如果在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不能充分体现选举的民主性,那么势必会削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性。由此可见,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建设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人大选举制度建设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性质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