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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选题要有所侧重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2   

  目前,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人大每年必须对计划、预算、决算等开展监督,这属于法定议题,人大必须纳入监督计划内容中。但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不积极配合人大,总是想方设法把一些收支不纳入预算,如预算外收入、专项转移支付等部分资金等,使得地方人大对预决算监督的内容还有遗漏,不全面,重点也不突出。我国的预算包括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其他预算等四大类,前三类已纳入预算管理,但其他预算,如社会保障预算、数量较大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性基金等,均没有纳入统一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人大每年要对计划、预算和决算进行监督,监督计划预算决算成为常规议题,尽管很多问题人大年年提,但年年都没有解决,使得人大的监督更多侧重于程序性的监督,走过场的痕迹较重,对一些关键的、实质性的、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避而不谈,或者更多从宏观角度谈一些很抽象、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意见,没有实质性的监督。地方人大的财政预算监督要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转变,就必须有“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决心,既要全面监督,又要重点突出。一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人大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

  督。”“全口径”就是指政府所有部门收了钱、花了钱就必须受到监督和控制,也就是说在预算决算管理上不能有例外。人大必须加强对全口径预算的监督,加强公共预算、基

  金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监督的同时,特别是将以社会保障预算为代表的一些其他预算要纳入统一管理和加强监管。

  二要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的监督。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

  问题:一方面要在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的同时,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如,学习美国的做法,通过把执法检查的情况与预算管理挂勾,也就是通过执法检查,了解各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于执行的好的区域,通过增加预算的方式,调动各地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政府对预算编制的认识有偏颇,预算编制不规范较为普遍,预算编制中只考虑当年的收支情况,却没有考虑以前年度账外负债的情况。表面上看,财政预算编制做到了“收支平衡”,实际上是预算“赤字”,这就需要人大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推动预算编制更为规范,避免短视行为。

  三要加强对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政府的重大投资和大额资金项目往往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可以说,管好了重大投资和大额资金项目,就管住了政府的大半财政资金。地方人大在监督选题时,应将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作为监督议题,或作为财政预算监督的重点;要通过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了解重大项目建

  设和资金的使用等情况,适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重大项目依法顺利进行;要建立重大投资及项目人大审议决定制度,对重大项目的资金额度、资金来源、议题选址等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以规范政府行为,避免盲目决策、盲目投资导致的资源浪费,从而将有限的财力用在最需要的地方,用在刀刃上。四要加大对政府债务问题的监督。目前部分地方政府领导为了出政绩,不顾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盲目上项目,靠借款促发展,有些贷款往往以数倍于财政收入,出现大量无效投资、大肆浪费社会资源现象。如果将地方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由人大审查批准,将有利于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规范政府行为,避免资源的浪费。人大要通过审查批准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询问与质询,甚至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并构建有力的考核评价机制、否决机制和问责机制等,防止人大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流于形式,增强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