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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均衡监督选题涉及的对象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2   

  一个总的原则就是要均衡化,而目前呈现的趋势是对政府的监督越来越多,而对两院的监督越来越少。之所以出现对两院的监督越来越少,原因在于两点:

  一方面,社会各界包括人大自身在内对司法监督的认识不到位,一提到人大对司法进行监督,总会有人将人大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相背离。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对司法监督的积极性不高。针对以上原因,在继续加强对政府进行监督的同时,要从以下两点来加强对司法的监督:

  一是厘清对司法监督的认识,纠正司法监督与司法独立相矛盾的错误认识。人大监督只要依照宪法、法律在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内进行监督,就不会侵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实际上司法独立与人大司法监督并不矛盾,两者还有相同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司法机关工作机制的健全,减少工作失误,防止和消除各种司法腐败,从而确保司法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所以,要进一步强化人大对司法监督的重要性的认识,人大要树立牢固的监督意识,司法机关也要树立牢固的接受监督的意识。社会各界包括人大与司法机关都要将认识统一到:人大司法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权力的自我扩张,遏制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确保司法过程各种偏差得以及时纠正,并弥补现行司法监督机制的不足,而推动司法为民、司法公正。

  二是建议修改监督法,将个案监督作为法定监督手段。

  个案监督取消后,取而代之的是进行“类案”监督,也就是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从制度上杜绝一批司法不公的“类案”出现。但由于个案是司法机关工作的载体,离开个案监督,司法监督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人大对司法监督不知何从下手。同时“类案”监督与人民群众对司法监督日益高涨的意愿和司法腐败问题地存在并不相适应,人民群众到人大申诉上访的案件呈上升积压之势,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压力越来越大。建议进一步修改监督法,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实践中探索出的个案监督的作用,从而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腐败。当然在监督法中明确个案监督作为监督手段的同时,还应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规范:第一,明确只有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典型和明显枉法裁判的案件才进行个案监督,对于非典型的一般案件,原则上由司法机关自行处理,做到不越权,不失职。第二,明确事后监督的原则,除非程序严重违法,否则原则上不予过问司法程序中尚未完结的案件,从而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第三,坚持不直接办案的原则,不能取代司法机关办理具体案件,不直接对案件进行裁决,而是通过提出意见建议,由司法机关自行纠正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