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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监督选题的评价机制

作者:徐婉婷   日期:2020-12-02   

  监督议题选定机制本身就包含一种选择与判断,对监督议题采取何种监督方式,对谁进行监督以及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等,这一系列的选择和判断过程中其效果如何,需要发挥评价机制的作用。有效的评价机制能够使地方人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确定监督选题,调整监督对象与内容,完善监督方式与程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但如前所述,从目前各级人大的情况来看,我国人大缺乏专门负责监督事务的工作机构,更不要说专门的评价机构了,监督选题的评估方式和评估标准也无法制度化,监督评价机制的建立尚处于探索阶段,这就需要探索建立监督议题选定效果评价机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由谁评估,评估主体建议以人大系统内部评估为主,适当引入第三方参与评估。人大监督权的运行过程本身就包含了一定的评价因素,如人大在常委会会上对监督选题进行审议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评议和选择的过程。同时上级人大

  依法撤销下级人大的不适当决议和命令,这也意味着上级人大可以评价下级人大工作。可见,人大监督议题选定效果的评价主体应以人大系统内部机构为主。建议如前所说,逐步在县级以上人大中设立专门的负责监督事务的委员会,定期对人大监督选题工作进行评价。由于人大系统内部的评估也就是自我评估,往往王婆卖瓜之嫌,导致评价存在

  不够科学和不具备足够说服力的问题,加上人大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的,人大自然要受到人民的监督,因此,在监督选题评估中要适当引入第三方参与评估,如邀请公民代

  表、技术专家、咨询员、被监督对象、弱势群体和行政相对人等参与到监督选题的评估中,也是很有必要的。

  二是如何评价,建议从“三个有利于”的角度建立规范的评价方式。“三个有利于”是指监督议题的选择要有利于维护了宪法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有利于维护了人民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促进了具体问题的解决。从“三个有利于”的角度规范评价方式,既要对事前某一时间内人大监督选题的整体进行全方位的评析和判断,针对某个具体选题进行评价与判断,也要对事后,也就是监督议题实施后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与此同时,还要在评估中注意评价程序的完整性,对评价结果的提交、审议、整理和运用等程序进行细化,避免评估工作流于形式。

  三是评估的标准如何,要以“三大标准”作为评估结论的依据。对人大监督选题进行了评估不应是任意的,而应该有科学的标准。尽管很多学者从价值判断角度,如民意、正义、效益、效率等,对评价标准作了一些阐述,西方议会对此有许多相关的实践,他们将评估标准分为三类,即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和技术性标准,这同时适应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监督选题标准。地方人大在监督选题时不仅要实体合法,也必须程序合法,既使是法律明文规定要监督的项目即法定项目,在选题过程中也要程序合法,否则也是不行的。地方人大在监督选题时要以符合民意和是否公正为主要评断标准,虽然有些监督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却与人民意志相违背,这种情况也是不行的,这也就是说要坚持合理性标准。地方人大监督选题要改变传统的监督选题方式,要从节约、效益、效果等角度来提高监督的效率,追求监督选题成本效益的最大化,这也就是说要坚持技术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