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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个环节推进人大监督提质增效

作者:周珏   日期:2020-08-28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提高人大监督质效,推动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是新时代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环节寻找突破口。

  增强监督的建设性。监督工作的建设性体现在法律监督上就是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体现在工作监督上就是要对“一府两院”在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中的失误、偏差进行批评和纠正。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揭露问题的同时,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和措施,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提升监督的实效性。人大行使监督权时,要注重提高工作效率,认真考虑并保障被监督单位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提高行政、审判、检察工作的效率。尽可能取得好的社会效果。一是监督的时机要恰到好处,在“火候”上进行。二是监督的事项要科学合理,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特别是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反应敏捷,接纳迅速,抓准查实,正确行使监督权。三是监督的目的科学合理,要和党的中心工作相统一,与人民群众意愿相吻合。四是监督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监督的权威才能树立起来,监督的效率才能得到体现。

  保障监督的完整性。人大监督不应拘泥于事前、事中、事后性,而应从更高的层次、更广阔的空间,更大的范围来开展,坚持实行决策性监督、参与性监督与跟踪性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决策性监督是国家权利机关在其他国家机关决策过程中进行的监督强调的是事前监督,重在调查研究,防止因不成熟监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参与性监督强调的是全程监督。可以有效防止“一府两院”的工作偏离法律与政策的轨道,起到保障国家法律与政策正确施行的作用。跟踪性监督是对被监督对象的再监督,要求被监督者在限定的期限内纠正失误,对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限期强制纠正,以提高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