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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跟踪监督力度

作者:区人大法制委   日期:2020-04-30   

  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和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工作,是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

  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可通过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方式,检查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要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答复情况进行分类分析,并针对办理和答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承办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督促有关承办单位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和沟通,主动征求代表的意见。

  对需要重点处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采取与承办单位共同制订办理方案,参与调研、参加相关座谈会听取意见,举行专门会议听取办理工作汇报等多种方式,督促承办单位办好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加强协调,会同有关承办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列席会议,来参与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的审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是否取得实效,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代表所提问题是否得到解决,解决的问题代表是否满意。因此,承办单位要在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注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在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前,通过电话联系、走访、开座谈会等方式与有关代表沟通,充分了解情况,交换意见,力求在办理的基础上详尽、具体地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努力使代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