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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保障人大代表行使好知情权

作者:肖丹   日期:2019-06-20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代表履职成效如何直接关乎人大工作成效和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实现,而代表要依法履职尽责,首先得知情知政,既要下知民情,又要上通政情。因此,保障代表行使好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

  一要强化知情意识。代表的知情意识是代表行使好知情权的内在动力,因为自觉的知情意识能够持续地激发代表的知情热情。然而有些代表自当选以来,虽不排斥、反感知情,但缺乏自觉性、主动性,抱着“知道多少是多少”的态度,以“不知道那么多”作为“管不了那么多”的理由,安然自得。这样,即使多方面为其提供知情支持,也未必能收到应有的实效。要通过自觉学习、各种培训,使代表清楚地认识到,知情不仅是法定权利,而且是法定责任,不是摆设而是职守。有了强烈的责任意识,才有知情的自觉性、履职的积极性和实效性。鉴于代表职务具有任期届别的时限性,所以人大代表从一经选举当选开始,就需及早树立知情意识,以扭转“开头两年看,中间两年干,最后一年等着换”的低效履职现象。

  二要提高知情能力。由于我国人大代表具有职务的兼任性和分布的广泛性,他们日常要以主要精力坚守岗位从事本职工作,不可能详尽地知晓所有政情,即使全部知晓,也未必都与履职紧密相关,因此需要有的放矢地收集、有所侧重地挖掘、去粗取精地筛选、由表及理地分析。这种能力的培养既要靠代表的自觉努力,又要靠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服务,还要靠新老代表之间、各级代表之间、代表与相关部门人员之间的互学互助。以培训代表为抓手,以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为平台,以代表履职实践为课堂,将善于知晓、运用政情民意的典型经验在代表中规范地推广开来。通过知情能力的不断提高,使代表履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要畅通知情渠道。这是确保代表行使好知情权最关键的环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应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为畅通代表知情渠道提供良好服务和有力保障。这不是什么特殊照顾,而是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代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大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加强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建设的要求,这必将为全面畅通代表知情渠道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还要为畅通代表知情渠道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代表约见视察单位负责人制度、代表参与人大信访工作制度等,用制度保通畅。而负有为代表提供情况信息责任的单位,则应充分利用日益先进的传媒载体和手段,切实加大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以方便代表在工作评议、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工作视察、督办建议等履职活动中,更多更好地获取信息,提高履职效果。

  四要重视知情保护。有些地方由于主观地认为代表行使知情权不会有什么阻力,因此对代表知情权的保护缺乏足够重视。其实,代表为了行使好监督权,有时需要知晓某些单位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特别是根据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在依法进行询问时,遇到托词回避、搪塞敷衍,甚至骄横刁难、打击报复的现象,还是时有所见的。因此对代表知情权的保护,不能只满足于文件中写过、开会时说过的层面上,要从保障机制上增强刚性。代表法规定:“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在以制度形式细化对代表知情权的保护措施和实施细则时,应旗帜鲜明地将相关法律精神体现出来,并深入广泛地宣传,在行政、司法部门和人民群众中形成尊重维护代表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确保各级人大代表行使好法定的知情权。(肖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