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常委会工作机构

常委会工作机构

社会建设委员会

作者:   日期:2023-05-11   

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主任委员:徐勋

委员:黄毅黄坚舒媛周媛臧正雷

 

主要任务:主要联系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区老龄办方面工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区人武部、区医保局、区消防大队和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等单位有关方面的工作

主要职责:

1、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2、审议和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3、起草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与社会建设方面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4、对区社会建设部门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对下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和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中涉及社会建设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6、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7、对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8、协助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社会建设部门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听取社会建设部门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安排社会建设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

9、负责以区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会议的筹备、会务和文稿起草等工作。

10、组织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人大常委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或修正案,并按要求将修改意见汇总上报。

11、负责区本级对口联系部门所承办的区人大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

    12、承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