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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要闻

乡镇人大要种好“责任田”

作者:余洪刚   日期:2018-06-12   

  目前,一些地方的乡镇大主席、副主席直接分管政府的某项工作,看似乡镇党委是在重用人大干部,是对人大工作的支持,是在促进政府工作。实则是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理解的偏颇。对人大与政府关系的曲解。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适当参与政府中心工作未尝不可,适当参与,可以利于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便于监督,防止政府工作出现偏差,还可以利用自身联系群众广泛的优势,帮助政府解决一些难题,化解一些矛盾。参与是为了更好地实施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尽管分工不同,但目的一致,目标同向,都是为了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了改善民生。但是如果事事包办代替,甚至直接分管,不但是越俎代庖,更是有悖于法,无益事业。

  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人大主席直接分管政府的某项工作,实际上是在行使政府人员的职权,与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无异,是越权行为,不可小视。人大本是监督政府工作的,却变成替做政府工作,显然是本末倒置,主次不分。

  人大主席的职责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人大主席、副主席去作乡镇长、副乡镇长干的工作,无疑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有失职,不务正业之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等13项职权,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民心所系。人大主席一旦分管政府工作,势必牵制精力,人们也认为人大主席、副主席是“闲职”,人大工作显得轻松。人大主席、副主席应该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开展依法监督,推进政府工作上,这才是人大主席、副主席份内的事,做该做的事,做好份内的事。

  作为乡镇党委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学习组织法和监督法,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为人大履职创造条件,支持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