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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

作者:区人大法制委   日期:2021-01-25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外,还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研究办理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通过走访、信函和电话以及邀请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对需要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直接参与处理工作,包括进行实地调研或者跟踪调研。在代表建议处理过程中,提出建议的代表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的办理情况。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加大力度、注重质量,把处理工作作为自己的法定职责,看成是对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代表的权利的尊重;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推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作为密切国家机关同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广泛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作为增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改进作风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

  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责任制度,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要制订具体办理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方案具体、措施到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者同类问题,应当统一研究处理措施。承办需要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办理工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一些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需要一个过程,承办单位还要注意加强跟踪办理,巩固办理成果。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办理工作奖励制度,确保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水平和质量,以制度来保证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效果。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得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好评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通过报纸、电台、简报等媒体以及每年召开的交办会上进行宣传和推广,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办理工作敷衍或逾期未办结的,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办理满意率达不到一定比例的,取消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