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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常委会委员有无兼专职之分

作者:区人大法制委   日期:2021-01-25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人称不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大常委会委员为“兼职委员”,这种提法欠妥,对不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宜称为“兼职委员”。

  1、我国《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只存在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而不存在“兼职委员”和专职委员之分。

  2、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平等的享受法定的权力、平等的履行法定的义务,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职权的,每一位人大常委会委员都平等的参与集体决策,参与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人大工作对每一位常委会委员来讲,都应该是本职工作,而不是兼职工作。他们都依法平等享有法定的权利,也必须平等地履行法定的义务。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工作内容相同,都是人大常委会法定权力的行使者,都是人大常委会法定义务的履行者。

  3、将不在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的常委会委员称作“兼职委员”,就会使这部分委员产生一种自已所从事的人大工作是一种兼职工作的错觉。因而把人大工作当作一种副业来干,愿意参加人大活动就参加,不愿意参加人大工作就不参加;愿意履行委员义务就履行,不愿意履行委员义务就不履行,这将不利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