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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立法须处理好三个关系

作者:余洪刚   日期:2020-09-18   

  从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工作实践来看,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关键,是所立法规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达到良法善治的效果。一孔之见,在依法立法的基础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应着力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立法与道德建设的关系,确保法规行得通。社会生活中,立法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要充分重视道德建设作用,能够用道德解决的问题用道德,比如,不允许“啃老”入法就值得商榷,因为啃老和被啃属于家庭事务、往往是两厢情愿的事,完全属于道德范畴,法规不好进行规范。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立法又要体现道德、彰显道德、引领社会风尚,做到善立法、立良法。比如,有的地方出台禁止随地吐痰的法规,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随地吐痰,不只是一个公德问题、文明问题,这种行为传播疾病,尤其是严重影响防疫,应该以法载德、依法规范。而且,立法发挥作用,主要是以守法为前提、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即主要依靠公民的自我约束机制来实现,其根基就源于道德。“道德犹如哨兵,它保护着法律,不叫任何人违犯;反之,如果缺乏道德,就会使人忘记或忽视法律。”因此,建设、巩固、发展、普及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人践行,与能否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息息相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立法既要秉持法治精神,又要具有人文关怀,该坚持的一定要坚持,该妥协的可以妥协,以激发人们内心的道德感和正义感。

  二是处理好立法与监督的关系,确保法规真管用。在法治建设中,立法固然重要,法的实施也很关键。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效”。因此,立法和法的适用两个方面互为一体,不可偏废一方。目前,随着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完善,有法可依的情况基本解决了,但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的问题在有的地方、有的方面还存在、需要着力解决。基于此,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应牢记“徒法不能以自行”的古训,切实把制定、修改法规和法律、法规制定后的监督检查落实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一方面,地方立法要突出监督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人大开展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立法的形式从面上一揽子予以解决,使立法更具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要以立良法、行善治的精神监督和支持法规的实施,特别是要通过立法评估、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增强监督实效,切实推动法规在本辖区的全面遵守和正确执行,确保法规真管用。通过立法和监督的良性互动、相促,既防止“一立了之”,又避免监督缺乏应有力度和实效。

  三是处理好立法与宣传的关系,确保所立法规深入人心。立法立得好、实施得好与宣传搞得好、搞得到位关系非常密切。在长期的地方立法工作中,地方人大形成了一整套与立法相对接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征求立法建议、将法规草案在媒体公布征求意见、法规批准后全文在媒体公布、召开法规实施的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在新闻媒体对法条结合案例和问题进行“释法”等,已经常态化,效果比较好。但有的地方也存在“四多四少”的问题:立法的程序性报道多、跟踪报道少,一般性报道多、精品和深度报道少,法规内容报道多、以案释法少,审议法规草案时报道多、闭会期间报道立法的进展少。基于此,要把立法过程变为普法的过程,切实增强透明度、公开度和群众知晓度。特别是新闻宣传要跟进和加强,重在结合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制定和落实年度宣传计划,以喜闻乐见的方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宣传报道立法的意义、内容、亮点、进展和案例;在主流媒体、人大网站和刊物设立专栏专题报道立法工作,放大立法效应;以评选人大新闻奖、召开人大新闻宣传工作会等为平台,总结和部署宣传工作,表彰和激励新闻工作者、人大机关干部激励其更好地投入到宣传立法等工作中去,投入到宣传人大制度的工作中去。通过高频率、高密度、高质量地宣传,力求立法工作家喻户晓、务求所立法规深入人心、为人民群众拥护和信仰,切实为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提供坚实的民意和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