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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大监督工作如何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作者:余洪刚   日期:2020-09-18   

  在基层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践中,创新是监督有力的主因之一。坚持、把握和运用创新,可以使监督重点更加突出、监督方式不断改进、监督实效持续增强,从而使基层人大常委会更好地顺应时代要求、不负人民重托

  监督工作的原则性,指的是监督工作必须遵守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权、依法监督、不越殂代庖处理问题等原则。监督工作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监督工作的具体思路、具体环节、具体方式、具体内容、具体流程、具体机制等方面的灵活。监督工作创新,就是把监督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监督工作。

  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推动人大监督创新,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无可比拟,但不可否认,它在具体运行的制度和落实环节机制等层面,还存在不少有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既坚持又完善本身涉及的就是一个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问题,实质是创新。基层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虽然宪法、监督法、监督法实施办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作了规定,但在许多方面还较为原则。这就要求基层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下,不断探索和总结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思路、新路径、新举措。无论是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还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评议,进行视察、调研,要完全符合各地实际、充分发挥作用,在内容、方法和形式等上都有待基层人大常委会依法依规进一步创新工作流程和程序规定,以顺应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新期待、适应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需求,更好地推动监督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更好地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统一起来开展监督工作创新,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人大重任在肩,也是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始终抓住的重大问题。当前,基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发展还不完全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和谐度还有待提升,养老、医疗、教育、就业等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还要加大努力。诸如此类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循序渐进、稳妥有序地依法解决,不是浮光掠影地走一走、看一看、听一听、议一议所能促进的。对此,基层人大常委会应保持清醒认识,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开展监督工作,精选议题、健全制度,落实措施,最大限度地综合运用法定监督方式,促使有关方面不敢懈怠、拿出切实措施、完善工作长效机制,痛下决心改进工作,全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统一起来开展监督工作创新,是实现法定职责的现实要求。基层人大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一委两院”进行监督,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不创新难以完全做到“三个确保”,不发展难以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因此,贯彻落实好监督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重在原则性的框架内,以更宽的视野、更实的举措、更活的方式、更大的力度创新人大监督工作。其一,要把人大常委会监督与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结合起来,找准着力点和切入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实现监督的最优组合,构建大监督格局。其二,在年初确定监督工作计划时,应该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全局工作,按照监督法规定确定议题,多学习、多调研、多听意见,集思广益,多谋善断,尽量使监督计划体现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预留一至两项监督议题的空间,以备不时之需。其三,在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开展视察检查过程中,要善听敢议、真视明察,充分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针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跟踪监督,一抓到底,不达目的决不罢休。其四,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面大、难以一时解决、比较复杂、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可以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结合起来,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使监督进一步提档升级、放大效应,以产生更大的震慑力和影响力,从而深入推动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确保人大监督归位、到位、不缺位,确保宪法和监督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在本地区的全面遵守和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