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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作者:区人大法制委   日期:2020-09-03   

  人大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是代表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实现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人大代表从各方收集的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意见,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对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加强“一府两院”和其他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地交办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其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别交由“一府两院”以及其它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收到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大会秘书处提出的拟办意见在大会闭会后15日内交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办理;在闭会期间收到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日内交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办理。

  交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具体承办单位并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接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同时抄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不应由本单位承办的事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确需重新确定承办单位的,交办单位应在收到原承办单位书面情况说明后10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列出拟作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并告知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