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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时间关

作者:区人大法制委   日期:2020-09-03   

  人大代表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是代表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实现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人大代表从各方收集的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所提出的建议意见,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对于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以及加强“一府两院”和其他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承办并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法律上是有明确的时间规定的。

  “一府两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承办单位要成立承办机构,同时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制度,实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工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实效。承办单位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办理件,认真组织办理,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对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到本单位,征求代表对建议办理的意见。承办单位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的,应当及时安排接洽,上门征求代表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书面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下列不同情况,将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解决并答复代表,并明确办理时限;因条件所限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建议得到解决后及时向代表予以通报;确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属于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机关或组织反映,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情况复杂的,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一府两院”应当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情况复杂的,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同意,可延长至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内容要具体明确,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附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评价表》寄给代表,并将答复件分别抄送政府办公室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代表在收到答复件后,填写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评价表》,并尽快将其分别寄送承办单位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